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 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 : 2019-06-20 14:42:21
各县区人社局,市直有关部门、各有关企事业单位: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管理发放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3〕176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的通知》(皖人社秘〔2019〕127号)文件精神,现就做好我市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补(换)发工作重申如下:
一、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补办工作按属地原则,由证书持有人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填写《补(换)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用人单位对申报材料认真审核把关,报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受理,填写《受理补(换)发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或《受理补(换)发职业(执业)资格证书情况汇总表》,连同受理的申请材料一并报市人社局。
二、补办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和全国、全省统一考试资格证书的申请材料(会计系列需市财政部门审核盖章、卫生系列需市卫健部门审核盖章),县区人社部门或市直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审核汇总统一报省人社厅。对未按要求提交申请材料、未履行审核程序或个人提交申请材料的,市人社局原则上不予受理。
三、全国统一考试证书由县区人社局或市直有关部门每年9月底汇总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汇总后每年10月底前报省人社厅,省人社厅于每年11月份报人社部申请补(换)发。省统一考试证书和评审通过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市人社局,市人社局汇总后统一报由省人社厅办理,原则上每季度办理一次。
四、评审通过的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由县区人社局或市直主管部门每季度汇总报市人社局办理。
五、补(换)发证书需一次性提交下列材料:
1、《补(换)发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登记表》(一式两份)(见附件1);
2、申报职称时填写的《专业技术资格评审表》或领取考试类证书时填写的《资格考试合格人员登记表》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印章。
3、具有国家统一刊号的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遗失声明》(不要剪贴)报纸原件或被损坏、错填的证书原件;遗失声明登报内容:证书持有人姓名、证书名称、证书编号。
4、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张;
5、本人近期二寸免冠彩色同底两张纸质照片和电子照片。
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未尽事宜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附件:
淮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